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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变更采购方式怎么公告,总务物资应急采购需求公告的更正说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30 15:26:26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县市级以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审批采购人选择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职能,但属于由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当预先对采购人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

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如何处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经验谈几点看法。第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从而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

而遵循这一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是采购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第二,尽量避免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必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同时还要兼顾公平竞争,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无法确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可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技术建议并详细阐明技术规格,与供应商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的技术规格。

第三,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在修改期限内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如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等出现重大变化、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应根据修改时限分别进行处理。具体说来,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号令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必须作出的修改,如对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等的修改,否则会影响采购结果,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人交通费等)应给予必要的赔偿;另一种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及采购数量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废标后如何再采购,能否换其他招标方式?

废标后如何再采购,能否换其他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

那么,采购人在废标后,如何后新确定采购对象,成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曾出现过废标情况,但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反映较大。为此,《政府采购法》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终止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

  2. 重新招标 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其他三种废标情形下废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 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法此条所称的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有废标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要获得其批准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同时,按照本法理解,县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采购人要根据废标原因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的修改工作,尽快按照重新确定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者,督促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工作。县市级以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审批采购人选择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职能,但属于由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当预先对采购人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由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废标后审批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机构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但对这两类部门在审批的程序、方式和范围上各自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规定,分清职责,制定出有关报批工作规定,为采购人的报批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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