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突然放弃入股“蚂蚁消金”!蚂蚁集团还能上市吗?
我来回答,第一,蚂蚱金服肯定能上市,蚂蚁的发展是会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国家在经济低谷时,更需要蚂蚁金服的消费模式。第二,蚂蚁集团杠杆率过高是最大的雷,把杠杆率降下来,稳步前进是银行和蚂蚁集团共同的愿望。这是上市的基础,也一定能够解决。第三,中国信达做为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最好的入住蚂蚁集团的企业。后面必定会有更合适的金融机构。
央企国资入股蚂蚁,会不会成为连跌14个月阿里止跌的救命稻草?
救命稻草不好说,但其实是重大利好消息。从去年以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垄断一直在持续,防止野蛮增长以及带来的系统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这实际对整个行业是有益的。另外,之前互联网平台不规范发展,对银行经营带来很大冲击,尤其是中小银行影响较大。通过目前一系列措施,将严格按规范操作,对银行是利好的。尤其是对资本金以及杆杆倍数规范等,限制了发展规模。
蚂蚁没金融经营范围,参股公司才有,蚂蚁ipo前自己不知道吗?
“蚂蚁”如果确实没有金融经营范围,正是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体现“蚂蚁”被暂缓上市,作者就思考原因,其中可能之一可能就是“蚂蚁”没有金融经营范围。“蚂蚁”也从事借贷业务,“蚂蚁”即使能够评价为高科技,其上市也可能需要银保监委的批准。“蚂蚁”的参股公司有金融经营范围通过包装,打扮为网络销售平台,正是我们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体现。
参股公司有金融经营范围,他们是非常清楚组建一个与当前蚂蚁规模相同的从事借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成本,以及严格的批准手续。网络销售平台是他们规避批准与监管的“合理”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现在尚不能从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烟草制品,或者限制购买的物品,那是为什么呢?那是因为销售该业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设立金融机构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也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蚂蚁”的参股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从事借贷业务事实上就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蚂蚁销售平台也应当明知或者应知,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如果允许其在境外上市可能真要闹出“国际”笑话。社会发展不平衡可能就是政策上把握、理解上的不平衡,普通人不可能通过“包装”就可以规避法律,不需要行政许可。
如,滴滴普通人就做不到,支付宝普通人也做不到。例如,“POS”机与支付宝有相同的第三方支付功能,而“POS”机持有者可能被指控为非法经营罪。应当认为,当今的社会发展还是比较充分,发展不平衡可能是造成地区差异、群体差异的重要原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实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改革也确实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蚂蚁集团将借呗、花呗纳入消费金融公司是不是花呗、借呗可不还了?
想得美!不还试试。蚂蚁集团被金融监管部门约谈,是国家明确的将蚂蚁集团界定为金融机构,以前的蚂蚁集团一直以科技公司形式运作的,今后的蚂蚁集团是金融公司了。再一个就是将与蚂蚁集团的借贷业务连接的借贝花贝进行了正式的定义,是民间金融消费公司。意味着民间的借贷类公司与金融公司不是一路子的,严防民间借贷冲击金融,进行了物理隔离。
中国信达将成为蚂蚁消金大股东,这对有效管理互联网野蛮生长有何意义?
如何更有效的管理互联网平台企业野蛮生长?其实此次中国信达成为蚂蚁消金的主要股东的做法,可以成为未来此类安排的一种新模式,值得推广。为什么呢?因为可以从内外两方面管理住平台企业时不时图谋野蛮生长的冲动啊。中国信达是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也是老牌的央企机构,后续将现金出资60亿元,认购蚂蚁消金20%股份权益。
在成功入股之后,中国信达将成为蚂蚁销金的第二大股东,占据董事会席位,有效的参与蚂蚁消金的重大决策,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来持股,这样可以规范公司经营,防止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蚂蚁消金的第一大股东仍然为蚂蚁集团。为什么中中国信达入股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野蛮生长的风险呢?1.现在我们针对金融企业是要求持牌规范经营。
也就是说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日常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包括报送材料,接受日常检查。在经营方面也得符合金融监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管指标。那么这就是属于一种外部持牌监管,对于传统的非互联网的金融机构,其实是非常好用的。但是对于互联网的金融机构就略显监管不足了。2.互联网的金融机构,尤其是放贷款的各类机构。
他们是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分析,以及业务营销活动,这其中又涉及到大量数据的处理。但是这些处理都是在内部完成,当结果展现出来的时候,无法得知数据处理的过程是否合规合法。也就是说他们完全可以使用大数据系统。以及互联网的各种做法来掩盖其过程中的违规,以及将所有不规范的都隐藏在数据处理之中、流程处理之中。
3.这个时候,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管,就必须要有公司内部的监管,保证公司在经营业务的时候不会违规。国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包括高级经营管理者的任命,在股东会的董事会层面管理决策,以保证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工作,避免被处罚的风险和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最需要防范的是各种以金融创新为名,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